编辑同志:
10个月前,我尽管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我确实具有某方面的医疗技能,因而应聘到一家医院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近日,因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出上述情况并要求我停止工作,医院就立即让我走人。无奈之下,我只得同意离职。同时,我请求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我的理由是,即使医院与我建立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单位据此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然而,医院明确拒绝这个请求。请问:我究竟能否索要二倍工资差额?读者:杨芸芸
杨芸芸读者:
你的确无权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方面,本案所涉劳动关系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原因是如果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就业准入制度,既会损害私人利益,也往往会侵害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你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但与此规定相违背,而且严重危及患者人身健康、国家行政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医院与你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另一方面,医院无需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规定的适用是以劳动关系合法为前提。
由于你与医院之间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你主张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在本法律规定的适用之列。如果在此情况下,尤其是在劳动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有悖于劳动合同合法性原则。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