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梦都没想到,从没来过北京的我会与北京扯上关系。”生在江西、长在江西、工作在江西、下岗后再就业仍在江西的李恪深说,他在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其所在的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为规避赔偿责任该公司便否认他属于工伤。
在认定工伤且仲裁裁决由该公司赔偿李恪深14万余元之后,该公司首先提起行政诉讼否认李恪深属于工伤,在一、二审败诉后公司又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由于这些目的均未达到,该公司干脆注销江西分公司,不再与江西“打交道”了。
出乎公司预料的是,为李恪深提供法律援助的江西律师,又将法律援助手续转交给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该中心指派于慧律师为李恪深提供法律援助,继续与公司在北京进行周旋。近日,在逃无可逃的情况下该公司只得认输,同意赔偿8万元了结本案。
下班途中被车撞
认定工伤费周折
李恪深今年56岁,早年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由于企业倒闭,2015年1月,处于失业状态的他应聘到北京某保洁公司江西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
合同约定李恪深担任保洁员职务,主要从事道路保洁工作。虽然公司每月按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但他觉得很满足,因为自己毕竟重新有了一份工作和收入。尽管公司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保保险,他也不计较,每天都坚持出满勤干满点,确保自己负责的路面干净整洁。
2015年12月13日,李恪深在下班途中被他人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由于自己是沿道路逆行且只是摔了一跤,他感觉没什么大碍就没有报警并让对方走了。到了晚上,他觉得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同时打电话报了警。
好在李恪深还记得肇事人的联系方式及车辆类型,警察出警后对方隐瞒了车辆踪迹。因找不到肇事车辆,警察认定对方构成肇事逃逸,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李恪深出事后,公司对其主张肇事者赔偿是积极支持和配合的。可是,由于肇事方赔偿能力有限,他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认定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此,公司持强烈的反对态度,除拒绝为他申请认定工伤外,还拒绝为他提供任何认定工伤手续的单位证明材料。逼得他没办法,只得自行申请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李格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他虽有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但合同压在公司手里,公司拒不提供。因此,工伤认定部门以他缺乏必要的证据为由,不受理他的认定工伤申请。
工伤认定破难关
单位应赔14万
正当李恪深为如何工伤认定抓耳挠腮之际,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王惠和欧阳文华依据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警察问询笔录、公司向李恪深支付工资的银行记录等作为证据,向江西省南昌市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双方在相应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请求裁决公司向李恪深支付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一次性工伤待遇等费用。公司在仲裁庭审时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恪深所受伤害系由交通事故肇事方引起,应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
仲裁委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决确认公司与李恪深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为李恪深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决公司应向李恪深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一次性工伤待遇等费用共计141122.65元。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一方面向南昌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一方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工伤行政部门认定李恪深为工伤的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应当撤销。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与此同时,南昌市中级法院也裁定驳回了公司的撤销裁决申请。
在各项请求均被驳回后,公司觉得再也躲不开赔偿责任了,于是,在诉讼期间将公司在南昌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注销了。
发现这个情况后,李恪深立即与援助律师协商怎么办?因为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都在北京,如何打官司、减轻李恪深的诉讼负担成为律师协商的重要议题。
律师援助不间断
职工最终获赔偿
案件从南昌转到了北京,江西的援助律师赶紧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取得联系,希望双方通力合作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本案属跨地区援助案件,受援人李恪深在江西不能来北京,其儿子作为代理人之一来到北京,与北京办案律师沟通案情。在办理援助手续时,援助中心除核验李恪深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外,还查看了照片、录像等证据,以确认委托北京律师维权事项确实是受援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李恪深本人系城镇户口,按照提供法律援助条件,其所在居委会和街道开具了生活困难证明。经过严格审核,中心指派于慧律师为李恪深提供援助。由于开庭时间已经很近了,且有大量的裁判文书还在江西,于律师只能通过电话、照片、微信等方式与江西的律师及李恪深等沟通、研讨案情。
即使这样,仍然难免疏漏。由于沟通不到位、当事人对案件没有足够重视,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恪深及江西援助律师仍然缺席庭审。于律师在第二次开庭前一天知道这个情况后,第二天准时来到庭审现场并说明情况。
由于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官要求复印仲裁卷宗,缺少证据,法官考虑到李恪深系工伤职工且有公益律师援助,决定给予第三次开庭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法官征询双方意见,问询是否有调解意向。由于案件已经持续两年多时间,公司表示同意调解,李恪深的儿子也表示同意调解。
就赔偿数额,法官征求于律师的意见。
于律师说,涉案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北京,若按照北京的标准要求工伤待遇数额肯定比江西高,对当事人有利。不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第3款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这项规定,依照江西南昌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更为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于是,于律师提出公司赔偿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万元,而且这个数额是李恪深本人确定的。由于仲裁裁决已经确定的14万元的赔偿数额,于律师认为法院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坚持此要求李恪深唯一要承担的风险是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的延长。当然,也存在经过一审、二审、执行之后拿不到钱的可能。
就赔偿事项,法官再次征询李恪深儿子的意见,对方说其父因治病已经借了很多钱,家里人急需用这笔赔偿款偿还欠债。由于案件已经持续两年多时间,他们不想再拖延下去。经与家人协商,李恪深同意把最低赔偿数额降低为8万元。
公司一看李恪深儿子的态度,马上改变主意,坚持最多赔偿7万元,不再增加赔偿数额。于律师提出,李恪深能把赔偿降低到这个程度,已经是他最低的、可承受了范围了,如果再降就不调解了。如果公司同意调解,就照8万来执行,在调解书中必须约定:如果公司没有按期于7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李恪深有权依据仲裁裁决确定的14万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7月31日上午11点,公司把8万赔偿款打到了李恪深指定银行账户。8月3日,李恪深给于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感谢,同时告诉于律师:他拿到钱后当天就把欠债还清了,感谢律师帮助他拿到赔偿款,减轻了生活压力、减轻了诉累。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