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共8章75条。
据了解,《细则》围绕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3类主体,深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标准化、规范化向精细化、专业化、智能化转变,实施一人(企)一策、因人(企)施策的原则,不断完善具有北京特色的“四精准”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努力促进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人力资本效用最大化,更好地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更高质量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为求职者划分就业困难等级
首设服务专员
据介绍,《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深入贯彻“全方位”的服务理念,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四精准”就业服务进行全面规范。“四精准”即精准识别、精准指导、精准匹配、精准支持,几乎涵盖了劳动者求职的全过程,力求在每一个阶段都能为求职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以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取求职者信息主要是通过劳动者主动求助,渠道单一,但此次印发的《细则》明确,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摸底调查、前台接待、网络登记和招聘洽谈会等渠道采集求职者信息,通过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实现了对求职者的精准识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采集求职者信息当天通过业务系统需为求职者建立个人服务台账,录入其个人信息和可能影响其就业的包括求职者失业时间、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精细化服务信息。
据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使用全市统一的就业困难程度分级工具帮助求职者确定就业困难等级:一、二级为一般帮扶对象等级,三、四级为重点帮扶对象等级。采取电话访问、前台接待、主动上门等摸查方式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意愿摸查并建立个人服务台账和就业需求档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主动联系在本地区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就业援助服务协议,建立就业援助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名本机构职业指导人员,作为“就业援助服务专员”,为就业困难人员协调开展跟踪、回访、职业发展空间测评等后续专门服务。
为用人单位提供“上门服务”
首次明确工作规范
长期以来,市人力社保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主要以求职者作为服务对象,但近年来,中小微企业成为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主力军,为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细则》首次明确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相关规范。
例如,《细则》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服务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用人指导服务:在采集用人单位信息等过程中,提供政策咨询等一般性指导服务,并为有进一步用人指导需求的用人单位提供预约登记;根据用人单位的共性问题进行分类指导服务,提供职业信息分析服务,帮助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共性问题,促进其招聘及稳定用人;对有个性化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门指导服务,提供职业信息分析服务,帮助其制定招聘方案和相关计划、建立完善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对暂不需要专门指导或分类指导服务的,可引导其选择自助式服务或匹配推荐服务,或引导其开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权限,获得相关互联网服务支持。
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建立日常服务关系的重点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人力资源管理、招聘需求等情况,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组成以企业服务专员为核心,包括职业信息分析、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在内的服务支持团队,统筹协调人力社保相关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支持。
□本报记者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