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因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租户不得在解约后三个月内与房东私下达成租房协议,否则赔偿违约金”,一家房产中介被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27日,东城工商分局联合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开展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跨部门抽查,三个部门联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体检”。
本次检查,工商、房管和公安三个部门共出动10名检查人员,分别组成检查组,对辖区4户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亮照情况,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等内容公示情况,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同时,在检查过程中,三个部门还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
从抽查情况看,大型连锁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各方面比较规范。工商部门发现一户小型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使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不得在解约后三个月内与甲方私下达成租房协议,否则需按月租金200%赔偿租赁代理机构”这一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集相关证据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彭程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