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我来公司工作一年多了。刚开始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缴纳五险一金。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未到期,公司便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也没有写什么理由。
请问,针对公司这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我能不能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据此,若您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您不能同时申请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