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北七家镇居民汪某是某事业单位职工,2018年5月汪某在家中突发心梗去世,名下留有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存款若干。汪某妻子黄女士与婆婆张老太关于汪某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黄女士认为丈夫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撇出自己的一半份额再继承,而张老太则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应该直接继承,于是二人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一方去世时应先预留夫妻财产的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那住房公积金能继承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因此,汪某去世后,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最终,黄女士与婆婆、儿子达成协议,汪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其儿子小汪继承,住房公积金的四分之三由黄女士继承,四分之一由张老太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