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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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违法辞退难界定 可视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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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7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动离职违法辞退难界定 可视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40岁的周徳剑几年前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2010年3月初,经老乡介绍到某小区物业公司工作。最初他是一名普通保安员,后来升职为保安主管。他说:“我工作一直都很努力,但2017年4月20日突然被公司口头违法辞退。”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

仲裁裁决后,周徳剑又到法院起诉。案件审理时,物业公司认同双方于2017年4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在离职原因上不同意周徳剑的说法,主张周德剑身为保安主管,在2017年4月11日工作时间与他人打麻将并参与赌博,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经劝说其于4月20日自动离职,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自此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近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周徳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万元。

案件分析:

庭审时,物业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周德剑写的检查作为证据,其内容为:2017年4月11日上午我培训新保安,工作比较累,下午在宿舍休息时几个老乡来找我,后来他们非要打麻将,我碍于情面才跟他们一起玩的。我现在十分懊悔,深刻意识到这种行为与公司理念不符,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我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并决心改正错误,请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周德剑认可上述证据的内容及签字是他书写的,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份检查只能说明我犯过错误,与离职原因没任何关系,就是公司把我辞退的。”

物业公司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出现严重违纪等情形时,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周德剑则主张这些规定并未明确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质疑上述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且未公示、未向员工告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自2017年4月20日起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物业公司主张周德剑是经劝说后主动离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周德剑主张被公司违法辞退,也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鉴于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双方对已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均无异议,故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经法院释明,周德剑将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的诉求变更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其诉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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