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获悉,随着暑期来临,旅游业成为新消费热点的同时,其存在的乱象多、纠纷频发等特点也经常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州消协通过总结6月份消费典型案例,对广大消费者予以警示。
今年6月,消费者张先生与家人在“京东旅游”上预订了端午节出游并付款958元。出游前一晚,“京东旅游”发来短信通知次日早7点于北京东单内蒙古大厦门前找“广缘假期”导游旗集合。
次日早7点前张先生到达该地点,并未看见导游旗。随后,张先生拨打了“京东旅游”提供的紧急电话,被告知该旅游线路由于人数不够所以取消。这时,张先生才知道自己被“放了鸽子”,本来和家人端午出游的计划被旅行社单方面取消了。
于是,张先生打电话给“京东旅游”委托的“广缘假期”旅行社协商,该旅行社既不退款也不赔偿,而且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还态度蛮横。而几天后,该订单在“京东旅游”网站上显示居然是“已完成”。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到通州区消费者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经过通州区消协反复调解,旅行社退还张先生958元,并支付1倍赔偿金。
与此同时,通州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出游前要了解旅游线路信息,理性文明消费。旅行社所推广宣传的实际上是一种旅游产品,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之前应详细了解,尤其是旅游产品中介绍旅游项目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要有维权意识,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旅行社的合同签约率偏低,未签订合同极可能导致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因此,消费者出行前务必签订合同,注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内容,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此外,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情况下,应及时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记者 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