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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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无法修复须货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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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
损害生态环境无法修复须货币赔偿

 

本报讯(记者 孙艳)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昨天,北京市环保局就《方案》进行解读,今年起在本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有利于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方案》明确了四种情形应当依照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根据国务院授权,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方案》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方案》规定的情形,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方案》还提出,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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