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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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房争执致孕妇流产 肇事公司赔偿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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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7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租房争执致孕妇流产 肇事公司赔偿1万

 

2017年6月,李女士租赁赵某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902号房屋居住。此后,因赵某欠一家投资公司13万元,赵某又将该房屋出租给这家公司使用。

2017年8月6日,投资公司经理韩某去看房时发现有人居住,就带着赵某一起来到现场。期间,公司员工多次欲进入房间均被李女士阻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第二天,李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此后,没过多长时间就完全流产了。

为此,李女士将投资公司、韩某、赵某诉至法院,以其强行闯入自己租住房并与其发生争执、冲突,结果造成其两个月的胎儿流产为由,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4661元。

李女士诉称,赵某作为房东未能保护其安全,又因赵某的个人债务原因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她已经44岁,属于高龄孕妇,怀孕本不易,此次流产可能导致其不孕或者习惯性流产,故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三被告不同意赔偿,称当天虽然发生过争执,但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李女士流产与他们没有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申请就8月6日发生的争执与其流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女士流产与当日发生的冲撞、推搡及过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投资公司职员因房屋居住使用问题与李女士发生冲突,该冲突与李女士流产具有因果关系。鉴于公司职员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及投资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投资公司承担30%的责任。由于赵某的行为与李女士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投资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0495元。

法官说法

在适用过错原则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与受害人的损害作为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流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在分析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损害事实是存在的,需要确定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有联系。若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即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并不起作用,则行为与损害间当然无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即该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了作用,则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有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确实存在争执等过激行为,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流产之间确实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鉴定机构认为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流产的参与度为20%至40%,故法院依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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