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同一单位、同一地区工作能给生活带来很大便利,对工作也有好处。可是,张某所在的公司规定: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地区同部门工作。
“我不知道公司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反正大家都按规定做,我也不能例外。”张某说,2016年她违反该规定推荐丈夫到公司工作,去年被公司发现后非得解除她的劳动关系,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近日,经法院调解,公司赔偿其10万元,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推荐丈夫进入自己公司
伪造信息掩盖违纪行为
2007年9月,张某入职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科技公司。2009年,她被科技公司调动到西安工作。2015年,科技公司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西安,月工资6000元。
科技公司在企业员工手册中对特殊关系的回避进行了规定:“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向公司内任何单位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应向行政人事部提前申明。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地区(城市)或部门工作……”
2016年8月,张某推荐其丈夫王伟进入科技公司工作。王伟通过了科技公司的面试,担任销售工程师,工作地点也在西安。
2017年4月25日,张某在妇幼医院顺产一子。2017年6月15日,科技公司让张某发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确定其产假的时间。
张某为避免其推荐丈夫入职科技公司工作的事实暴露,遂将其向科技公司发送的电子版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孩子父亲姓名改为王亮。
一错再错终致被辞
不满裁决起诉公司
2017年7月,科技公司发现了张某夫妻同在公司任职,以及张某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实,遂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以张某“提供伪造的产后出生证明”“向公司推荐直系亲属任职且从未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明”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依据《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继续与张某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张某支付销售提成、业务报销费、工资及补偿金、生育医疗费等共计13万元。
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张某支付工资2.2万元。
科技公司与张某均不服裁决,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中,科技公司主张其无需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其支付工资。张某则要求科技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各项费用约8万元。
争议双方各抒己见
法官协调达成调解
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尖锐对立,不肯退让。
科技公司提出,张某向公司推荐直系亲属任职,且未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明,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特殊关系回避的规定。此后,其为了掩盖该违纪事实,又伪造出生医学证明,提交虚假材料。张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科技公司的规定,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张某承认伪造了出生医学证明,但辨称其没有推荐其丈夫入职科技公司。张某主张科技公司在张某产假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销费用、销售提成及因公司原因无法报销的生育医疗费。
在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显示:张某存在着推荐其丈夫入职科技公司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经同意后,法官充分了解双方意向,在张某同意配合科技公司完成相关项目工作交接且不再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科技公司愿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科技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解除,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万元,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全部解决,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法官提示
员工应恪守诚信遵守制度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但是,不论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有无规定,诚实守信都是劳动者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本案中,张某先是违反科技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其丈夫入职,后为掩盖违纪事实,伪造孩子的出生证明,篡改其配偶姓名。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基本的诚信义务,致使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最终张某被科技公司辞退。毛希彤 闫俊慧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