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与个体工商户姚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姚某一直不支付被拖欠的四个月的工资。由于姚某总是以各种借口“赖账”,我丈夫在无奈之中决定到姚某家吃住,逼其结清工资。
而姚某不但毫不示弱,甚至要把我丈夫“轰出去”。我丈夫觉得姚某欺人太甚,明确向他表示:只要不结清工资,决不离开!双方就这么僵持下来,我丈夫在姚某家吃住半个月时间。
岂料,这样做的结果是:我丈夫不但没有拿到自己的血汗钱,近日反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刑罚。
请问:我丈夫只是为了要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才住进姚某家。期间,他没有任何暴力行为,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黎桂敏
黎桂敏读者:
你丈夫确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意味着,对于公民的住宅,在未经公民许可的情况下,非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侵入。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之相对应,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公民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其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中,你丈夫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同样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具有侵犯姚某住宅的主观故意。
虽然姚某拖欠了你丈夫的工资,你丈夫也有权索要,但在姚某拒不给付的情况下,你丈夫只能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维权,如请求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支付、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促使姚某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制裁。
因此,你丈夫并不因为姚某拖欠工资,便享有侵入其住宅的权利。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扰姚某正常生活,却采取不正确的方式维权,显然是对姚某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你丈夫实施了侵入姚某住宅的行为。
本罪中的侵入,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他人的意愿,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仍然积极侵入或消极地不予退出。
你丈夫从开始的擅自闯入,到后来的不顾姚某的反对,执意拒不退出,明显属于此种情形。更何况你丈夫历时半个月,已属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该罪并不以是否实施暴力作为必要条件,所以,你丈夫虽然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也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