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家镇居民史女士与丈夫张某感情破裂,两人于2017年1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孩子归史女士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费,二人共有的房屋归史女士所有,由史女士偿还剩余的房贷。可转眼半年过去了,张某迟迟不肯配合史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还扬言要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助的史女士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可知,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登记,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直接不予受理。
工作人员建议史女士只要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张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