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京务工人员张某到昌平区沙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自己家中的一件烦心事。张某女儿2010年出嫁到外村,因其他一些原因女儿户口一直未迁入,仍在本村。2015年因当地开发,征占了本村部分土地,并按规定支付给该村土地征占补偿款。按照上级要求该村每人可分得补偿款760余元。张某家承包的土地一直由自己和大儿子耕种,村里以张某女儿已出嫁不再是本村村民为由,拒绝给其发放土地补偿金。张某认为女儿虽然已经出嫁,但是户口仍然在该村,没有迁出,应该享受土地补偿待遇。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张某女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依法享有平等的分得责任田、口粮田的权利。女儿的承包土地由张某和大儿子耕种,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村不支付张某女儿土地补偿费,明显侵犯了其的权利,张某女儿应当享受土地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