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错误或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该怎么处理,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则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在北京一家印刷公司工作的苗则勋说,他被公司认定为因本人错误操作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后,公司给出两个选择:一是罚款1万元继续工作,二是罚款5000元自己辞职。他选择了后者,但又觉得自己是被迫离职的,且罚款1万元远远超出了他的月工资标准,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他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公司认为他的做法属自动离职,拒绝给予补偿。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本案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于6月22日终审判决:因苗则勋系申请离职,属于自动离职,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以无合同提起诉讼
公司说出拒赔理由
2016年10月,苗则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9年7月30日入职印刷公司,任职印刷机长,月平均工资7000元。在职期间,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因我不同意仲裁委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公司自2009年7月30日至2016年4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万元、未缴纳养老保险、未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金1.36万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105603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7580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638元。此外,还有2009年7月30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未休年假加班工资68009元。以下各项合计4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苗则勋系外埠农业户口,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曾在该公司工作,此后离职。2012年7月11日,他再次到公司工作,岗位为印刷机长,执行标准工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4月16日,苗则勋再次离职。
2016年10月20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公司自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及2012年7月11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与苗则勋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苗则勋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184.82元、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57.47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在法院庭审中辩称,苗则勋于相应时间在公司从事印刷工作。2016年4月16日,他因操作失误致使印刷机损坏,给公司造成70余万元的损失,故其自动离职。由于他系自动离职,所以,公司不同意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未为苗则勋缴纳社保的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在加班工资方面,由于公司从未安排苗则勋加班,故不同意支付其要求的加班工资。因苗则勋不存在未休年薪的事实,故公司不同意向其支付相应年假工资。
员工索赔四十余万
一审支持只有七千
为证明自己主张的45万余元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属实,苗则勋就相应期间的加班事实提交了公司考勤表、生产日报表和产量表等证据。这些证据上均有名叫周亭亭的人的签名,苗则勋称此人系印刷公司的专职考勤员。
公司不承认周亭亭是其员工,还否认公司有名叫周亭亭的考勤员。由于苗则勋无法证明周亭亭的身份,故在周亭亭不能到法庭出庭作证、公司又极力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对苗则勋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延时和周六日加班工资等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公司同意仲裁委第二项裁决。该项裁决内容为:“印刷公司应向苗则勋支付2014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184.82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由于公司认同仲裁裁决的“印刷公司自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及2012年7月11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与苗则勋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苗则勋第二次入职印刷公司后到离职期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其可享受9天年休假,而公司虽主张已安排其休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苗则勋此项要求予以支持。
苗则勋因工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且损失数额较大,印刷公司要求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苗则勋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右下角的签字是自己书写,故法院认定员工离职申请表中载明的离职原因是苗则勋真正的离职原因。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苗则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确认苗则勋与印刷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苗则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84.8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363.21元。以上各项合计7548.03元。
公司举证离职原因
员工丧失经济补偿
原审法院判决后,苗则勋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存在加班而公司未支付加班费。此外,公司印刷机受损系机器自身原因所致,与其无关,他自身没有过错,公司应当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印刷公司亦不服判决并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公司已安排苗则勋带薪年休假,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审庭审中,苗则勋主张因公司提出如继续工作则罚款1万元,自己辞职则罚款5000元,故其被迫离职。对此说法,公司不认可。
公司提交的员工登记表显示:“姓名苗则勋,申请职位小森机机长,填表日期2012年7月11日,工作经验: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印刷公司职位为大助,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武汉职位为机长……”证明苗则勋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其公司。
公司同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申请报告、异常设备故障调查处理表,证明苗则勋在工作中因错误操作导致公司的印刷机损坏。此后,苗则勋自己申请离职,其亦认可给公司造成损失。
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工作中因错误操作,造成印刷机等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本人申请离职”,苗则勋在该申请表右下角签名。
异常设备故障调查处理表载明:“异常故障描述:三组滚筒压坏,牙排打坏,请厂家修理。故障分析:机器高速运转中,大助在CTP房找版,机动机长在裁刀处拉进度备用纸,小森机长在与海德堡机长找临时号牌的专色墨配比和签样,责任主管与他人在四色大检处谈补印。损失及处理:直接损失30万元左右,修理误工两月,共计损失70万元,责任主管扣款2万元,责任机长苗则勋留厂扣款1万元,自动离职扣款5000元。领导批示:同意上述处理意见,苗则勋留厂继续工作或离职由其自主决定。”苗则勋在责任人处签字。
苗则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辞职,离职原因不是他写的,机器是自己发生的故障,并不是其错误操作导致的。同时,该证据恰好证明印刷公司做出过扣款决定,这也是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
二审法院查明,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工作中因错误操作造成印刷机等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本人申请离职”,苗则勋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右下角系其本人签名,故原审法院认定员工离职申请表中载明的离职原因是苗则勋真正的离职原因,并无不当。苗则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