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居民汪某与刘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合伙做生意,但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进行财产清点时,刘某写给汪某一张欠条,证实欠汪某3万元,半年内付清。然而此后,刘某并未按约定付款给汪某。2018年3月,刘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其妻李某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对此,汪某要求李某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给付他欠款3万元。对此,李某认为,她与刘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继承他的遗产,不清楚他是否欠债,所以没有还债的义务。对此汪某到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是否可要求李某偿还汪某债务。
法律解析:
汪某主张刘某生前欠付其3万元,有刘某所打欠条为证,足以证实。李某虽然声称不清楚刘某生前是否欠外债,但对汪某提供的证据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刘某死亡,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李某,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汪某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