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崔村镇某村村民张大爷来到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张大爷年满60岁后从公司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但约半年后,公司由于技术工作需要将张大爷长期返聘。近日,公司提出与张大爷解除返聘关系,张大爷对此没有意见,但以返聘五年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张大爷领取养老保险金后返聘,不属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享受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对象。张大爷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照此条规定,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的对象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张大爷能否取得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张大爷与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张大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