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两年的周艳杰,因客户终止服务合同被单位谱释祥企业服务公司要求回家等通知再上岗。不料两个月后,公司不但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还拒绝支付这两个月的工资。
经过一裁两审,近日,周艳杰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员工:
让我等通知上岗
两月后被辞退
2015年3月1日,经熟人介绍,40岁的周艳杰来到谱释祥企业服务公司工作。她说:“我们公司主要是为签约的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我入职后,被公司安排到F写字楼上班,岗位是客户维护员,负责协调解决对客户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收取服务费。我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如果不能按时收取客户单位的服务费,我的工资就会受影响。”
2017年4月30日,F写字楼与谱释祥企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周艳杰介绍:“我们公司在F写字楼工作的员工有十来个,大部分都是像我这种外地来京打工的。与F写字楼的服务合同终止后,公司让我们回家等通知。大家以为单位在协调安排岗位,在不给工资的情况下都耐心在家等。可到了6月30日,公司业务部刘经理突然通知我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她说,在职期间她每周只休息一天,而且是轮休,哪个岗位缺人公司就让她顶上去。对此,她从没有怨言。即使这样,她每个月的工资,在扣除加班费后还要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她还有几个月的提成工资没发放。
于是,周艳杰找到刘经理说:“离开F写字楼后,公司让我回家等通知再上岗,现在又不用我了,这两个月不能白等啊,公司得支付工资。另外,要解除劳动关系咱得把账算清楚:把该给我的提成工资都补齐了。”
刘经理当即拒绝了她这些要求,后经数次协商也没有结果。于是,周艳杰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谱释祥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5月至6月工资、在职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提成工资等。
单位:
工资是劳动报酬
不劳动就没有工资
对于周艳杰的仲裁请求事项,谱释祥服务公司业务部刘经理有不同看法:“工资是什么呀?谁都知道,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所得,她在2017年5月和6月没有付出劳动,自然就没有工资了。这么简单的道理,翻来覆去地跟她讲,还是说不通。她明明在家里待了两个月,却还想让公司发给她工资,哪有这种美事啊!”
刘经理说,周艳杰不光自己到公司要工资,还鼓动其他人到单位闹:“公司领导商量后,本来打算给她一些经济补偿,可她胃口太大,我们满足不了她啊。原来为F写字楼服务的员工大部分都找到新工作了,得知周艳杰把公司告了之后,那些人也纷纷申请仲裁。这下,单位领导更生气了!因此,她想要工资,门儿都没有!”
“我可没鼓动大家去公司闹。我弟是我仲裁阶段的代理人,他说最好找几个同事做人证,我这才联系他们。公司不给工资,侵犯了大家的合法权益,他们申请劳动仲裁是理所当然啊!”周艳杰说。
维权:
请求被仲裁驳回
获一审法院支持
仲裁阶段,因周艳杰证据不足,其仲裁请求被驳回。接着,她又到法院起诉。
法院开庭时,刘经理作为谱释祥服务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听完周艳杰陈述诉求、事实及理由后,他对法官说:“她讲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都属实,但我们在仲裁审理前已经向她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想到她又把公司给告到法院来了。”
周艳杰反驳道:“经济补偿的问题是解决了,可我这次要的是工资、工资差额和提成,这是两码事。”
“2017年5月、6月,你没到公司来工作,没提供劳动,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工资。另外,你的工资中没有提成这一项,故公司不同意支付提成工资;你在职时每月工资都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我们这儿有工资表可以作证,所以根本不存在补发工资差额的情形。”说着,刘经理向法庭提交工资表、考勤表作为证据。
“你怎么能这么说呢?”周艳杰气得脸通红:“表面上看每月工资确实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那是因为我加班多。如果扣掉加班费,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了,所以,我要求公司支付差额。”
随即,周艳杰提供与公司财务部人员沟通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卡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刘经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周艳杰的工资中不存在提成工资。
公司一方提供的周艳杰在职期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证据,上面均有她本人签字。其中工资表记录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节日补助-社保=实发工资。
周艳杰对这两项证据及上面的签字均予以认可。法官当庭进行计算,确认周艳杰每月得到的工资在扣除加班工资后,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于周艳杰要求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刘经理一再强调周艳杰的工资中没有提成工资这一项,但他对周艳杰提供的与公司财务部人员沟通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此两项证据被法院采信。
根据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周艳杰的工资中应当包括提成工资。在录音中,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提成工资应当由周艳杰与另两个同事一起进行分配。据此,法官认定谱释祥服务公司持有提成工资计算数额的相关证据。然而,该公司拒绝提供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采纳周艳杰关于提成工资的主张,即谱释祥服务公司未支付她在职期间部分提成工资,她要求给付上述提成工资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不久,法院作出判决:谱释祥服务公司向周艳杰支付2017年5月至6月工资、在职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提成工资等共计2.1万元。
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单位支付2.1万元
谱释祥服务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双方就公司是否应支付2017年5月至6月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论。刘经理说:“我单位与F写字楼于2017年4月30日终止了服务合同,这有两家单位签订的《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作证。当天做完交接工作后,我们就通知周艳杰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在此后的两个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无需向她支付工资。”
“以前你们说我没提供劳动所以不给工资,现在又说双方没劳动关系,你们的话怎么说变就变啊?”周艳杰很气愤:“要不是等你们通知我上班,我能待两个月不去找工作吗?这两个月没收入是你们造成的,公司就得支付我工资!”说罢,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2017年4月30日公司通知原在F写字楼工作的员工都回家等通知再上班。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于2017年4月30日已通知周艳杰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在一审中公司对周艳杰提供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上述证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因此,谱释祥服务公司关于2017年4月已通知周艳杰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2017年5月、6月,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公司应当向周艳杰支付工资,故周艳杰要求给付2017年5月、6月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中双方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