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用“假名”写下欠条,声称自己并非欠条中的“王某”,拒绝还钱。这可把债权人李某憋屈坏了,来到十三陵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原来,去年年底,李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王某”,两人一见如故,成为朋友。不久后,“王某”向李某借款3000元,写了欠条并摁了手印,承诺3个月后还款。
直到5个月后,“王某”仍没有动静,李某感觉不大对劲,于是便催促“王某”还钱。但“王某”却称自己姓叶,并非欠条中的债务人,拒绝还款。此话一出,李某傻眼了,焦虑不堪的李某问到:人是同一个人,名字不同钱就要不回来了吗?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李某的陈述,虽然“王某”的名字是假的,但是其摁了手印,使欠条具有了与签名的同等效力,因此叶某并不能因其名字不是“王某”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如果叶某仍拒不还款,李某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工作站也提醒各位,在签订欠条时,一定要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在不能确定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摁手印与签字双保险的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