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女儿一直对参加高考感觉心理紧张,只要有一点声响就难于入眠。由于我家距离考点较远,为让女儿养精蓄锐,我于一个月前,就近在一家环境优雅、四周安静、位置优越的酒店预订了一间房间,约定6月5日至6月8日入住,每天吃住费用800元,并预付了600元定金。
不料,当我带女儿如期入住时,酒店却让我退房退款。原来,酒店见事后前来预订“高考房”的家长越来越多,出价也一再飙升,为牟取更高的利益,就将我预订的房间转给了他人。
酒店将房间“一房二卖”,我很无奈只好去别的地方,但由于此类房间供不应求,同等规格的房间附近已经没有,稍远的每天也至少增加了300元。
请问:酒店究竟应否对我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曹敏香
曹敏香读者:
酒店不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双倍返还你所交的定金。
一方面,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酒店达成入住协议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各自有着对应的权利义务。酒店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必须依据约定提供入住,其为了牟得更多的利益,未经你许可,也非出于法定理由,单方将你预订的房间另卖他人,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酒店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酒店的行为违约,导致你最终不得不另找他处,而且同等规格的房间已经没有,稍远的每天也至少增加了300元。对此这些损失,酒店应承担相应的打车费用和1200元额外增加的房费(300元/天×4天)。
此外,酒店还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说,一方交付定金后,对方一旦违约,不仅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酒店还应当向你双倍返还1200元定金。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