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公司与我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随着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我的工资也随之降低。由于生产任务不足,我也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考虑家庭负担较重,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我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主要是利用晚上的时间到该厂从事材料加工。
公司发现后,以我是其全日制工人、不得在外兼职为由,先后四次让我停止兼职工作。而我觉得自己并没有因此影响在公司的工作,且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未予理睬。近日,公司却以我不听劝告为由将我解聘。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沁茹
黄沁茹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无权私自兼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不影响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这项规定仅仅适用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与之对应,全日制用工不仅不属于以小时计酬,且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四小时。你的工资虽属计件,但你属于全日制用工,因此,你无权私自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还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外兼职没有占用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且没有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如果未经原用人单位许可,不仅劳动者不能这样做,其它用人单位也不得这样做。如果兼职单位或兼职劳动者拒不改正,原用人单位既有权要求兼职单位或兼职劳动者赔偿损失,也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由于公司已经四次对你进行制止,而你置之不理,故公司有权将你解聘。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