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兴寿镇某村村民刘某有两个子女,儿子刘一是农村户口,女儿刘二是居民户口。2015年刘某去世,留有其名下的214号宅基地上的房屋6间。近日,刘一想翻建214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到自己名下。刘二认为刘一这样做会侵害自己的权利,向刘一提出异议。刘一则认为刘二是居民,不能继承老家宅基地的使用权,自己没有侵害刘二的权利。那么,作为从农村走出来的新城市人,父辈的宅基地房屋到底能否继承呢? 刘一、刘二兄妹二人找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籍人员继承?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
另外,在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核心的问题。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据此,工作人员向刘一、刘二兄妹二人明确指出,刘二虽是城镇户口,但依然能继承父辈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因此,刘一想要翻建房屋,确实需要经过刘二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