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北七家镇居民王女士通过相亲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争吵不断,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向王女士支付补偿款80万元,对其他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不久,双方完成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和补偿款支付,但一直未办理离婚登记。直到最近,王女士确诊得了乳腺癌急需医疗费,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是否可以和李某协商改变原房屋分割方案?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答复王女士,《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王女士与李某有权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处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与李某虽然在2015年9月签过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发生效力。王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