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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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筹办阶段招用员工 若发生伤害由创办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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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5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在筹办阶段招用员工 若发生伤害由创办人担责

 

编辑同志:

田某等3人发起、合伙创办的灯具公司尚处于筹办阶段便开始对外招收员工。我在此时入职后从事文员工作,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期间,我受指派外出采买物品时不慎摔伤,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

由于田某等人出现严重分歧,加之资金不到位,公司现在已经“夭折”。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所以,我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待遇。

请问:我能否要求田某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读者:林淑怡

林淑怡读者:

你不能要求田某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可以向田某等索要民事赔偿。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成立中的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具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但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其含义是,只有已经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设立中的公司由于还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故不能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

与之对应,虽然你在公司筹办阶段已入职并领取劳动报酬,但由于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还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属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你与公司虽然还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排除你与发起人之间具有的雇佣关系,也不否定你根据发起人的指示开展工作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分别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所以,发起人田某等必须为你负伤承担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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