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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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纠错反辞人裁审皆输
【常律师信箱】
商标近似易混淆 构成侵权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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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

您好!

想问一下,用人单位可以收取求职者的钱吗?我的一个朋友说,面试的一家公司要求交300元,说是关于担保金的。并且说以后如果不在公司了就可以拿回去,让朋友放心!请问这个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答:在《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指出,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

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通知还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据此,该公司要求您朋友交300元担保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您朋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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