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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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易混淆 构成侵权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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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标近似易混淆 构成侵权受处罚

 

当事人北京某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散热器,为了便于销售在自己产品贴上的“曰丰”标牌并配有汉语拼音

“yuefeng”。该公司擅自粘贴“曰丰”标牌侵犯了权利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8008960号(“日丰”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已主动回收并清除“曰丰”商标标记,仅售出产品16872元,未有其它违法行为发生,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16872元。

二、工商提醒

当事人所生产加工的“曰丰”散热器属于权利人“日丰”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第8008960号)所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虽然在商品上配有汉语拼音“yuefeng”,但是消费者对商标的记忆主要是商标整体印象。“曰丰”商标文字字形,与权利人第8008960号注册商标“日丰”极其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该散热器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三、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作者: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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