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某村村民李某在某工厂上班,该厂实行计件支付、多劳多得的工资形式。前两年,李某的工资在3500-4300间。最近两个月因订单减少,李某每天到厂上班后多数为闲置状态,工厂这两个月给李某发放的工资才1500元左右。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工厂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被厂里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争执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与工厂管理人员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双方解释道: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如今是因工厂订单、效益问题导致李某工资减少,而非李某个人原因。纵使工厂与李某之间实行计件工资,且有合同约定保底工资为1000元,但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事实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工厂支付给李某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
经过一番劝解,工厂最终同意为李某补充发放两个月工资差额1000元,并表示今后会依法办事,双方的难题得到解决。
在此,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计件工资,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明确计件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关系,既有利于发生争议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