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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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公司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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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订单通知员工无期限待岗 还称员工收钱后索赔缺乏诚信
证据不足 公司上诉被驳回

 

受市场波动影响,企业经营效益难免会时好时坏。若经营形势不好且无扭转的可能,作为讲诚信的企业就应当对员工据实以告,让其自行选择去留。朴智善所在的公司却不这样,尽管其效益一直很好,但在经营难以为继之时却不明说,而是通知他无限期待岗且只发给生活费。

这样的做法,让他不知如何是好。这样的待遇,更让他无法忍受。过了两个月,他向公司提出支付欠薪的要求。公司支付一部分欠薪后,他提出了辞职,同时要求公司补足剩余的工资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看到朴智善收钱后不收手,还要继续索赔,公司不干了!声称无论走到哪一步都不让他拿到钱,想以此来教训像这个不讲“诚信”的人。岂料,本案历时2年后,二审法院于5月6日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33万余元。

因负债经营陷困境 员工被无限期待岗

今年51岁的朴智善是韩国人。2010年7月25日,他入职北京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根据其业务特长,公司在劳务协议中约定由其担任模具事业部部长,月工资1万元。

朴智善说,该公司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器CCFL背光源用M/F的模具设计、开发和生产业务。此外,还生产手机主板印刷线路板及其精密模具。由于业务量大、经营效益好,他的工资收入很快提高到每月4.7万元。

由于不差钱,公司多年来未拖欠过工资。朴智善说,每月中旬他都能收到上个月的工资。可是,到了2016年,公司销售业务急剧萎缩,订单数量和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至当年2月,朴智善主管的模具事业部基本上没有订单可以生产了。

2016年4月底,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死滞、负债过重为由,通知朴智善待岗休假。待岗期间,公司只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他支付生活费。

“由于不知道究竟要待岗多长时间,且不知道公司经营状况是否会改善,我曾多次找公司高管咨询,但对方总是遮遮掩掩,没有人肯吐露实情!”朴智善说,他是公司员工,应该遵守职业操守、关心爱护企业,但是,若企业发展前景暗淡,他也有权选择离职。可是,公司的做法,让他无法及时做出决定。

收钱之后继续索赔

员工被指缺乏诚信

两个月后的2013年6月26日,朴智善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欠薪9.4万元。公司经研究同意支付这笔款项,但要求他签订书面协议,承诺收到这笔钱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还要放弃其他权益。

朴智善认为,这些钱是公司欠发的工资,他不追究公司的责任就可以了,公司反而提出这些无理要求。因此,他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公司的要求,但也没有承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朴智善的沉默中,公司向他支付了相应款项。经过咨询后,他又以拖欠工资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与此同时,他委托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23.5万元、2016年度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8643.6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4014元。

面对这样的仲裁请求,公司认为朴智善缺乏诚信,在收受公司支付的钱款之后继续向企业索赔,其目的在于敲诈。不过,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朴智善所述属实,认可了他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及待岗期间未支付其工资等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朴智善的全部仲裁请求。

自称严格依法办事

却不提供工资记录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因债务深重,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极大影响,不得已安排朴智善等员工待岗休假,待岗期间向其支付生活费。由于朴智善在此期间未提供劳动,享受的待遇只能是生活费,故公司没有拖欠其工资,也不应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如果非要把他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说成是工资,那么,公司所拖欠的也只是其生活费,而非其所要求的数十万元工资待遇。

在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自己事事处处依法办事,在朴智善与其达成口头协议后,公司向其支付了9.4万元。此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朴智善自动放弃其他权益。为此,公司提交相关报销单予以证明。

然而,朴智善对报销单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该笔钱是公司补发之前拖欠他的工资。对此,公司却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口头协议的存在,更不能证明朴智善同意放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其他权利。

公司还提交劳务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朴智善的月工资为1万元,公司并未拖欠其工资。公司提交用电发票、电费违约金发票、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停产,朴智善未在相应期间提供劳动。

朴智善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月工资已经调整为47000元,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2至6月的工资。同时,他提交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加以证明。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辨称其无法核实相关款项是由公司发给朴智善的。经法院释明,公司未提交相应期间朴智善的工资发放记录。

由于公司曾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认可朴智善月工资标准及未支付待岗期间工资等事实,故在公司就仲裁庭审过程中的相关陈述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朴智善的主张,作出了与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公司无理也要上诉

终审判决结果如前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表现是,朴智善曾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公司支付9.4万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他自动放弃其他权益。而公司按约履行后,朴智善却不守约定提起了劳动仲裁。此外,公司因经营困难,才依照相关规定只支付朴智善休假期间的生活费而无需支付工资。

二审审理中,公司补交两份证据:一是请假申请单,证明朴智善接到公司通知后开始待岗休假。二是报销单,证明公司依照口头协议向朴智善支付9.4万元。朴智善承认收到该款,但称该款是公司向其补发的2015年9月及12月的工资。

朴智善提交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其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的月工资为4.7万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相关款项不是公司发放的。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主张其与朴智善达成付款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协议,却不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在朴智善对此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无法证明其主张。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时,在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二年的保存期间内,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反,朴智善提供的证据更加可信。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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