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下载一张配图,居然收到了法院传票,说我们被人家告了。”某周刊杂志社的小编有点懵。很多媒体或公众号在刊发的文字中会配有图片,虽然从网上找一张下载直接用是最简单的途径,也是被广泛使用的方法,可是,这样做很有可能因为一张图就坐上了被告席。根据北京西城人民法院的统计,从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该院受理的涉网络图片侵权的案件增长了6倍。
【案例】
杂志社使用网络图片遭起诉
2014年,某周刊杂志社新媒体编辑在杂志社的新浪官方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下午茶·滋味》的文章。为了配合文章,编辑在网上下载了一张茶具图片,配文发布。
因为这张图片,某周刊杂志社被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法院。富昱特公司称,这张带有茶具的图片拍摄于2000年,是台湾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利的图像。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展示、销售和许可使用这些图片,并授权富昱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某周刊杂志社没有经过授权就对图片进行了使用,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富昱特公司要求某周刊杂志社赔偿损失10000元和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富昱特公司为此举证称,这幅编号为“12259014”的图片,名为“茶”。图片不仅可以在富昱特公司网站上查询到,而且网页上还有购买该图的方法、联系电话等信息。图片下方显示著作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标准最高达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侵权必究。”
某周刊杂志社表示,这张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搜索而来,也不知道著作权为何人,网上可以找到大量与之类似图片,均是网友上传旨在分享的图片。因此,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自己是在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微博作为社交平台,旨在分享知识、信息,不具有盈利性。同时,杂志社还提出,“原告明知涉案图片大量存在于各种图片库中,理应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删除。”而不是直接起诉索赔。另外,被告周刊杂志社还觉得,一张图片使用一次索赔一万元,要价过高。
法院认为,某周刊杂志社在官方微博中使用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并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侵犯了著作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周刊杂志社赔偿原告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律师费2000元。
【质疑】
网上下载图片还侵权?
80后公司职员小张,日常工作是维护着一个关注度很高的法人微博以及公众号。他经常在网上搜图片使用。他觉得权利人有义务起诉前通知,得到通知及时删除图片,就不构成侵权。
同样做网站编辑的小马也经常使用打有水印的其他网站的图片。“网上下载图片使用是一种惯例吧。使用后,如果对方打电话过来告诉我们需要付费,我们再付费或者删掉。”
“我们怎么知道网上的图片到底是谁享有著作权呢?我自己的个人微博、个人公众号用了网上的图片,会不会构成侵权呢?”
对于以上问题,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等着权利人通知,然后再删除图片依然构成侵权。网上的图片虽然有些没有署名,但是没有水印、署名,不等于没有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使用没有署名的网上图片,也可能构成侵权,被权利人起诉到法院。另外,个人微博的关注群体限于亲朋好友,用网络图片问题不大,但是个人微信公众号则不同。公众号的受众广,随便使用网络图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释疑】
使用网络图片的那些“小意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如何使用网络图片,公众有不少错误的认识。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绍,从他们审理的案件来看,很多相关案件的被告认为网络上的图片那么多,可以随便使用。有的侵权人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为之并无不妥。而且不少人对网络图片的使用存在错误的认识。
误解一:权利人有义务通知,只要通知后付费,或者通知后删除,就不算侵权
“其实法律并未赋予著作权权利人事前通知图片使用者删除的义务。如果对方发现你使用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直接起诉是他们的权利。”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被告常以此为辩解,认为原告没打招呼就打官司不仗义。“我们在审理某周刊杂志社与富昱特公司纠纷时,杂志社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后来这项答辩意见被我们法院驳回了。”
误解二:配图只是用来分享,不作盈利使用,就不侵权
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绍,“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是一家商贸公司,他们将涉案图片用于其微信公众号上,作为一篇文章的配图。该文章属于心灵感悟性质的美文。被告认为,推送该篇文章和图片的目的在于分享知识,交流信息,并不是利用涉案图片推广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不具有盈利性,不应当构成侵权。但是,我们认为使用目的、是否获利等,仅是确定赔偿额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考虑的因素。虽然商贸公司不是在广告上使用涉案图片,依然构成侵权,我们判决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官介绍,在网络图片侵权纠纷案件中,公益性不是侵权一方的免责理由。
误解三:影视作品的动图、截图、剧照随便使用不算侵权
将影视作品的截图、动图、剧照经常出现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的文章中。可是法官告诉记者,“如果这些动图、截图、剧照用在个人微信文章、个人微博中,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是用在单位官方微博上或者公众号、网站上,那就可能侵权了。”
法官介绍,西城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原告是某热播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人,被告是一个自营电商。原告发现,被告以某电视剧女主角同款衣服为标题出售多款衣物,在衣物的商品介绍页面还配有原告电视连续剧的截图、剧照等。原告起诉至法院,向被告索赔。法院认定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剧照,构成著作权侵权。
误解四:著作权有合理使用,我就使用一次,合理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等十二种情形。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西城法院法官介绍,法律上对合理使用有严格的限制,除了个人使用、时事新闻报道之外,还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将已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文等。“合理使用的范围有法律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不是说不作盈利目的的使用,或者只少量使用,就叫合理使用。”
【法官建议】
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西城法院的法官提醒,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能成为挡箭牌。”
法官建议,如果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要积极应诉。法官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他人的图片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选择在住所地法院对全国各地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起诉时,法院只能从原告处获得被告的联系电话和工商登记地址等经营信息,但实际中注册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登记地址随意的现象十分普遍,案件送达非常困难。但是这不是说,法院拿被告没办法。”
去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的,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还可以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则法院可以将自然人的户籍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直接推定为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或邮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因此,法官提醒,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当事人应积极应诉,主动提供证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案件缺席审理,势必会对自己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