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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侵害“三期”女工权益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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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行为 保障女工权益
3起侵害“三期”女工权益案的启示

 

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本院7年来受理的涉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介绍。同时,还通过了3起身处“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以提示用人单位切实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女工合法权益,进而维系和谐顺畅的劳动关系。

案例1

借口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怀孕女工违法

2016年12月1日,李某入职某卫生服务中心,担任内科医生,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李某怀孕。在告知单位怀孕的事实后,单位当天表示停发其工资,故李某没有再去单位上班。

此后,李某多次电话联系单位要求上班,但单位领导表示,因李某怀孕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不能与其保持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单位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卫生服务中心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故对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该中心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系因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故其应按李某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从发生争议到法院判决生效期间,虽李某未向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劳动,但这种状况是由卫生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所致,其应全额支付李某未上班期间工资。

案例2

“三期”女工违反制度需承担相应责任

2013年5月20日,小张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入职当日,小张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1日至10月31日,小张回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她又请了3个月的事假。之后,她一直在老家未回公司上班。

期间,公司向小张邮寄了《督促回岗通知书》,要求其到岗位上班。而小张电话告诉公司,她还在生病阶段,不能返岗。

接下来,公司又向小张邮寄《限期提交病假证明的通知》,要求她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提交病假证明。考虑其在外地,公司特批准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齐全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

然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小张未将病假材料提交单位。据此,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其无故不到岗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直到此时,小张才向单位邮寄病假条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但为时已晚。

小张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要求支付赔偿,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些情形分别是: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则上讲,只要出现上述情形,即使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工,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张因产假而休息,但在产假结束后仍不到岗上班,亦不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故单位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尽管此时她仍处于哺乳期内,但这个期间,包括孕期、产期并非对其进行无原则地保护,若其违反单位制度规定或法律法规还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案例3

强制怀孕女工休假需补发工资待遇

2015年5月,小芳入职某大型商场,担任收银员。在她怀孕3个月时,商场管理人员称因担心任务繁重、影响其孕期健康,要求她回家休息。

小芳说,她的身体状况没有问题,不想休息。但商场管理人员仍强行要求她休假,且不支付其休假期间工资。

2016年4月,小芳剖宫生育一女。当年11月,商场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商场仅为小芳缴纳了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所以,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支付生育津贴,以及被强行要求休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本案中,小芳于2016年4月26日分娩,但其2015年5月21日就入职了该商场,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商场按规定依法为小芳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她分娩前连续缴费就能超过9个月,其生育津贴就可以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不用单位负担。但是,该商场为小芳少交了几个月的保险,故小芳的生育津贴应由商场全部负担。

关于小芳孕期3个月时被强行要求休息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本案中,小芳处于孕期,且其身体并无不适,其本人也要求继续上班的情况下,商场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要求其休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商场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小芳休假期间的工资。

□本报记者 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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