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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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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法院探索破产案件“四立一破”新型审理机制,确保每一个企业在破产时——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受偿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生生死死是正常的。可是,一家企业的破产消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需要经历破产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和注销工商登记等一系列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依法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受偿是个先决条件。记者近日了解到,北京市怀柔法院探索成立的企业破产案件“四立一破”新型审理机制,既满足了这一需要,又保证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记者探访

建立“四立一破”审判机制

确保破产案件有序进行

据了解,自2016年6月至今怀柔法院共受理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案件40件,目前已审结31件,企业类型涉及房地产建筑、钢铁贸易、金属材料制造、饮料生产、轻工生产等多种行业。

针对短时间内呈现出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理难度显著增高的现象,怀柔法院民二庭庭长翟国军告诉记者,他们立足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的“四立一破”破产案件新型审理机制,即以成立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为抓手,建立受理审理“一体化绿色通道”,打造法院工商税务职能部门联动格局,开拓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新渠道,突破“三无企业”工商注销瓶颈。其具体做法是:

——成立专业审判团队

翟国军说,民二庭主要负责民商事案件审理。针对破产清算类案件,他们结合法官审判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和办案专长,建立起由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的相对固定的专业办案组,采用专业的审判模式审理案件。这样做,在保证清理积案的同时,可以实现破产案件审查受理和审理工作的常态化并提升审判质效。

——建立“一体化绿色通道”

为提升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效率,在全院范围内建立案件受理、审理“绿色通道”。其中,与立案庭、诉服办、执行局、档案室、财务室统筹协调,为破产清算类案件建立快速受理、集中送达、迅速查找财产线索、破产费用收支等一体化“绿色通道”,进而减少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缩短审理周期。

——打造法院、工商、税务职能部门联动格局

翟国军说,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不能闭门造车。目前,审判团队已经与区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定期沟通,并就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税务债权申报、税务款项交纳等事项进行专门研讨。

“三无”企业的注销是一大难题。因破产管理人联系不上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无法获取其的章、照、账册,因此,不能进行简易注销。在联动格局下,法院向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就能比较容易地解决这一问题。

——制作要素式问询表

受理破产案件时,通常要询问当事人基本案情、核实细节并指导其提交证据材料。在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审判团队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制作出要素式问询表让其规范填写。这样一来,不仅能全面掌握情况,还能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开拓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新渠道

破产财产的处置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拓宽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审判团队引进网络拍卖方式,从而使受众更加广泛、评估更加便捷、成本更加低廉,进一步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典型案例

依法实施破产

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怀柔法院民二庭法官张泽华告诉记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清偿的是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北京立业金鑫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破产案中,审判团队狠抓职工权益的落实,实现了全体员工工资无拖欠、社保不欠缴的目标。

基本案情

立业公司是2002年1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金)等。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的影响,近年来钢材市场销售量萎缩、价格下降,再加上所购原材料涨价,职工工资增加等因素,该公司市场竞争力越来越低,在连续亏损3年后不得不停止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立业公司的资产账面总额只有1936354.53元,而负债账面总额达到18072297.26元,负债率为933.32%,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向怀柔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8月16日,法院受理本案。

法院审理

张泽华法官说,法院裁定受理立业公司破产申请之时,同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以及时清理公司资产,核查对外债务。在清理企业资产过程中,发现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公司名下3台小客车如何处置?二是公司账上价值21782520.86元存货如何调查?三是公司给付法定代表人崔某自2016年1月至7月共计24500元的工资是否要追回?

针对这些问题,审判团队经过研讨,决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合理处置小客车,最大限度实现清算财产减损。

立案前,3台小客车中有2台已经由股东以公司名义转让给他人,且转让价格公允,对此买卖合同予以认可,将其转让价款划入公司管理人账户。对于另外1台小客车,考虑到立业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从有利于车辆物尽其用和节约保管费用的角度出发,将车辆以租代管,最大限度保障清算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节约清算费用,深入调查2000余万元账面存货。

立业公司在账面上记载了价值2000多万元的存货,但在实际清理资产过程中并不存在这些实物资产。经管理人与公司会计核查,这些存货是公司经营10年的钢材购销误差、自然损耗以及废品。

由于这笔存货金额巨大,资产存在与否不仅对职工及其他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更关系破产清算程序的最终走向。因此,审判团队同意管理人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存货的财务记账进行审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与两家审计机构联系,但由于工作量巨大,周期长,所需费用初步估算将达到20至30多万元。即使这样,也不排除由于资料不全导致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的可能。

考虑到立业公司仅有40多万元现金,审计费用的支出将极大减少偿债财产数额,为了最大限度提高债权受偿率,经债权人同意,在管理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决定不再进行审计,而由管理人亲自走访在2016年时曾为立业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就该笔账面存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调查。

经过此次调查询问,可以认定立业公司会计的解释具有客观性,能够排除公司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

第三,及时约谈原法定代表人,配合管理人追回非正常收入工资款。

审判团队认为,立业公司于2014年年底停止经营不再开展任何业务,原法定代表人崔某在未提供任何劳动服务情况下,不应当再行领取劳动报酬。

考虑到本案进入破产程序后,崔某不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法官主动约谈崔某,就公司高管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后果向其释明,并说服其主动退回已收取的不当工资款2万多元。此举,既避免了衍生诉讼,增加了破产财产,又有效地保障了破产清算工作顺利推进。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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