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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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赌气删除电脑数据 必须赔偿数据恢复费用
延庆工商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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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赌气删除电脑数据 必须赔偿数据恢复费用

 

编辑同志:

李某与其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不愿与他续订劳动合同,但把他认为的、各项能力都比他差的一名同事留了下来,十分生气。

出于赌气,也是为了报复,他不顾公司的劝阻和警告,删除了由他保管的公司工作电脑中储存的全部重要数据,并拒绝向公司提供开机密码。

李某此举,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被逼无奈,公司不得不支付1万余元费用,委托一家专业机构对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

请问:公司能否从李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上述数据恢复费用,以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赔偿?

读者:甘露露

甘露露读者:

公司可以从李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以弥补公司为恢复电脑数据所支付的费用。

这里涉及到一个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即劳动者因侵权造成用人单位财产等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判断劳动者应否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其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是否具有过错、劳动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李某的行为与此吻合:

其一,李某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即在劳动合同因为到期而终止后,李某当然地负有包括交接其保存的公司工作电脑中储存的全部重要数据的义务,以便保证公司的相关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而他为了一己之私,无视公司的劝阻和警告,不仅拒绝交接甚至赌气删除,显然是错误的。

其二,公司已经受到了损害。

由于李某的行为,公司不得不出资委托专业机构对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

其三,李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

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后果,却放任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该后果可以说是他所期待的结果。

其四,公司支付的1万余元恢复数据的费用,与李某的删除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前者是因后者所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

其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范畴,所以,公司可以直接从中扣除。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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