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北七家镇居民张大爷饭后在小区里溜达,不慎被公共停车位上的地锁绊倒在地,导致手腕杵在地上,肿痛难忍,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326元。张大爷找到物业,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物业答复地锁是小区7号楼业主刘某私自安装,物业没有义务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大爷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接到求助后,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联系。物业经理称按照小区管理规定,路面公共停车位采取先到先得原则,但这两年业主私装地锁的情况越发严重,物业曾多次发公告要求业主拆除,但收效甚微,物业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绊倒张大爷的地锁是业主刘某装的,张大爷应该向刘某索赔。工作人员随后联系刘某,刘某辩解小区每天都上演“抢车位”大战,无奈之下才装了地锁。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为各方析清了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小区全体业主对公共停车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刘某私装地锁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其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而物业作为受托的物业管理人,有责任和义务对那些违反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如果物业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过多番沟通,各方达成了协议,由刘某赔偿张大爷的医药费,由物业于三日内将刘某安装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地锁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