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初,刘先生来到丰台区某商场购物。在二层超市生鲜区售卖活鱼柜台旁,由于地面有些湿滑,刘先生一不留神摔倒在地导致牙齿磕伤松动。刘先生立即到附近医院就医。次日,他找到商场负责人,称由于牙齿松动,需修补牙齿,预计医疗费4000元左右,要求商场赔偿。
商场负责人表示,刘先生是成年人,其摔倒完全是由于自己不注意引起的,应当自负其责。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后,刘先生来到司法所咨询:商场该不该赔偿?
【法律在线】
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商场生鲜区因活水养鱼虾造成地面湿滑,其应当及时擦干,并立警示牌等警示标志,或者由专人对顾客进行适当提醒,以确保顾客不发生摔倒等事件。可是,该商场并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商场对于刘先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桥司法所 王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