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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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工商专栏
购买样品商品需谨慎 “价廉”不一定“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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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买样品商品需谨慎 “价廉”不一定“物美”

 

随着装修旺季到来,家电和家居市场掀起新一轮促销狂潮,各商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吸引消费者眼球,降价打折出售样品家电、样品家具屡见不鲜,让 “省钱一族”得了一些“价廉物美”实惠,但便宜的背后往往暗藏玄机,让消费者吃尽苦头。

【典型案例】

三月初,周女士因家中装修在电器城看中了某个品牌的冰箱,店家向她推荐样品机,称特价处理,价格实惠,质量跟新品一样,并且置放时间较长无异味。听了商家介绍,周女士花了2550元购买了样机,购买后第三天就发现压缩机不能正常工作,马上与该销售中心联系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样品冰箱是特价销售为由拒绝退换货,周女士拨打“12315”热线要求依法解决。

怀柔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接到周女士的投诉后,立即进驻商家调查。商家坚持认为冰箱为特价销售商品,无法调换或退货,工作人员当场对商家的理由批评指正,样品也是正常的商品,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政策。经过多次协商,商家最终同意为周女士办理退款。

【工商提醒】

样品商品虽然“价廉”但不一定“物美”,而且消费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难辨其质量好坏,一旦遭遇“质量门”可能陷入维权纠纷,因此购买时应多加注意。首先慎重选择,最好在正规卖场或品牌门店选购样品商品。其次买前问清,样品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享受同等的售后服务。最后留存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备维权所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无论购买物品是样品、赠品,还是有瑕疵的商品,均应符合产品正常质量要求,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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