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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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避税施计假离婚 夫后悔诉离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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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买房避税施计假离婚 夫后悔诉离婚协议无效

 

婚姻的离合如果能够带来利益,是有人会为此甘愿冒一把风险的。以下案例中的刘先生就曾试探了一下,当他发觉不妙时又及时收手挽回了自己的婚姻。但其中暴露的问题值得深思。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住房一套,并签署了《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其应将张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为避税两人打算先假离婚,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随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而此前双方签订有《假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

可是,他们这次购买房屋的计划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当二人重新确定婚前所购房屋产权归属时发生矛盾,张女士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房屋。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刘先生后悔莫及,多次尝试与张女士复婚,但被拒绝。而他认为,其与张女士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民政部门确认该协议无效。

由于刘先生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他便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他的诉求。

【法官释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说,《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合同购买第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

上述事实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真实意图并非解除婚姻关系。鉴于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的表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对于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分工上,故该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刘先生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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