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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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四类误解“试用期”现象当克服
抢红包起冲突线下“约架” 持刀伤人领刑1年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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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抢红包起冲突线下“约架” 持刀伤人领刑1年赔10万

 

基本案情

随着微信功能的多元化,微信群里抢红包,已经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一种消遣方式,同时也衍生出了约定“红包规则”的新玩法。日前,怀柔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抢微信红包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于某系某微信群群主。2017年3月9日,被告人于某在其微信群内发、抢红包,因一群友即本案被害人李某未按照约定规则抢红包,二人在群内发生争执。

此后,矛盾愈演愈烈,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李某相约在线下见面。

见面时,被害人李某带着伙伴田某一同赴约。三人在怀柔区北方镇北方村某十字街路边见面后,很快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

后被告人于某独自一人对阵两个,因怕吃亏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田某扎伤。

打斗结束后,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田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在法院庭审中,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且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因口角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救护车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1047.76元。

法官提示

结合本案带来的严重后果,怀柔法院提示说,微信发红包是社会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通常数额较小,图个乐呵。可是,如果由此引发持刀伤人“血案”,实在不该!尽管双方当事人事后均感到后悔,但为时已晚。

本案的发生十分令人惋惜,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警惕和反思,它带给人们的启示之一是:遇事务必要冷静,一定要少一点尖锐和戾气,多一丝宽容和理解,千万不能莫因一时冲动而跨越法律红线进而引发人间悲剧。

张丽媛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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