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材料不齐全,公司未给陈先生缴纳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陈先生认为,公司中断社保的行为,影响了他参与摇号买车的资格,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10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参与摇号的资格受影响,不能直接证明其实体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据此,该院于近日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
事情的起因是,陈先生于2013年8月14日入职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宝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担任技术经理职务。因星德宝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社保,造成他社保缴纳记录中断,无法买车。
2017年2月1日,陈先生因个人原因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针对陈先生的诉求,星德宝公司辩称,因为他入职时手续有问题,所以,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但是,公司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已经为他缴纳社保。
公司认为,陈先生能不能买车,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没有必然的联系,且造成断缴社保的原因在于陈先生自己,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查明,陈先生为此事曾经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公司予以赔偿。仲裁委审核案情后,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陈先生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先生主张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其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给其造成损失。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然而,小客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陈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据此,法院认为,陈先生所主张的不能在北京摇号购买车辆的损失缺乏相应的证据,在星德宝公司亦不予认可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先生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不上诉。
□本报记者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