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规、没有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泰遵入职5年半,在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其所在单位视纪限缆科技公司为了避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延长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然后,又在期满时与他终止劳动关系。
近日,在工会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法院确认公司两次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续订合同,公司与刘泰遵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为避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单位两次延长合同期限
“我是2011年9月1日入职视纪限缆科技公司的,担任内保员职务。上班第二天,公司跟我签订了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所在的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公司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薪酬。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和饭补。”刘泰遵说。
2012年3月1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与他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到了2013年3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黄部长通知刘泰遵拿着劳动合同书到办公室去一趟。黄部长对他说:“你的劳动合同现在到期了,鉴于你到咱公司上班后工作表现一直不错,领导对你很满意,公司决定让你继续留下来,你愿意吗?”刘泰遵点点头。
黄部长拿出公司存留的劳动合同文本,说:“那好,你继续做内保工作。要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太麻烦!咱们就在原合同上面注释一下,将合同期限延长两年,你没意见吧?”刘泰遵说:“我同意。”
说罢,黄部长分别在两份劳动合同书的最后一页上手写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1日终止,其他内容不作变更。刘泰遵签字确认后,黄部长又加盖了公司公章。
2015年3月,公司再次延长了两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书上均有刘泰遵签字和单位盖章。
合同期满单位终止
员工追索赔偿金
2017年2月1日,离劳动合同期满还有一个月时,刘泰遵接到公司《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是:刘泰遵同志,你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1日期满,因经营战略调整,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于2017年3月1日前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未按期办理,一切后果由你个人承担。
“我在公司工作5年半,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书又变更了两次合同期限,怎么着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可公司愣是跟我终止了。”刘泰遵很气愤,找黄部长评理。对方告诉他:“入职半年是试用期,所以,你在职期间公司只跟你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在合同到期时不续签。”
无奈,刘泰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视纪限缆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接着,他又申请了工会法援,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工会签约律师帮他维权。
仲裁庭审时,双方均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
刘泰遵主张:“入职后,公司跟我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我多次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方不同意,并采取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规避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又违法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因此,应该支付赔偿金。”
公司人力资源部黄部长说:“两次变更劳动合同仅是延长双方于2012年3月1日所签合同的期限,并非重新续签。而你入职时签订的半年期限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合同,所以,公司与你实际上只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有权选择是否续签。现在,公司因调整经营策略而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认为,视纪限缆科技公司于2011年9月2日、2012年3月1日与刘泰遵分别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于2013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变更合同期限,如此变更应视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依法与刘泰遵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公司与刘泰遵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属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故裁决公司支付刘泰遵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法院支持员工主张
判决公司支付赔偿
公司对裁决不服,又到法院起诉。
公司认为:“刘泰遵于2011年9月1日入职我公司后,双方先签订的半年期限劳动合同为试用期合同,正式合同是在2012年3月1日签订的,此后两次变更合同仅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属于同一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并非续订。所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合法,不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刘泰遵认为:“我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不签订,并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故我同意仲裁委的裁决。”
通过双方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刘泰遵在职期间双方共签订4次劳动合同。依据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公司与刘泰遵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规定,法院判决视纪限缆科技公司支付刘泰遵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说法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视为续订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时视纪限缆科技公司与刘泰遵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刘泰遵入职后,于2011年9月2日签订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又签订一年期限合同,此后,公司在该劳动合同书上,分别于2013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两次延长合同期限。
虽然公司强调第一次签订的6个月期限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主张刘泰遵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成立,这半年期限属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12年3月1日,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又分两次延长合同期限。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均晚于前次合同约定的期限,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应当按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来看,视纪限缆科技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刘泰遵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由此,仲裁委和法院均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