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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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无果被裁付薪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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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直招司机入职8个月 单位却称前6月是合作无用工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无果被裁付薪3.2万

 

从2016年11月1日入职到2017年7月2日离职,双涚邻经贸公司一直未与何育界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只承认与他存在两个月的劳动关系。无奈,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1日至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被拖欠的工资。

近日,经工会法律援助,何育界的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仲裁委裁决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等共计3.2万元。

开专车结识总经理

入职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我以前在一家企业工作,因单位没什么活儿,三天两头不上班。为了贴补家用,我就在业余时间开滴滴专车。2016年6月初的一天,我拉客时结识了双涚邻经贸公司的法人、总经理苏万成。他觉着我们聊得比较投缘,后来就经常叫我开车跟他去办事。”何育界说,2016年6月至10月,他们双方之间存在临时用车交易。

2016年8月,何育界所在企业与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他在家待业。听说他没了工作,苏万成总经理对他说:“你干脆到我公司来上班吧!反正我们也缺司机。”于是,2016年11月1日,何育界正式入职双涚邻经贸公司,做了一名专职司机。

对于报酬,何育界说:“当时我与苏万成总经理达成共识,先试用半年,我带车上班,公司按每公里3元支付车辆使用费。这当中的费用不含汽油费、高速路费、停车费。同时,公司每月发我5000元工资。但是,公司后来以无法定岗为由仅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我工资,一直持续到2017年4月。这期间公司不但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了不影响以后退休,我只好找朋友帮忙代缴了社保费。”

何育界介绍,从2017年5月1日起,他成了公司正式员工,并升职为行政主管,月薪也相应变更为6000元。令他没想到的是,到了6月份,公司在未跟他商量、也未通知他的情况下,将其工资降至5000元。

“我找总经理谈过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对方始终拖着不签。现在,公司又随意降薪,这种用人单位不会有大的发展。因此,我在2017年7月2日离职了。”何育界说,他辞职后找到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赔偿,公司以2017年5月1日起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无奈,何育界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双涚邻经贸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及2017年5月1日至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6月份6000元工资。

工会提供法援

律师免费帮员工维权

随后,何育界又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经审核其符合条件后,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工会签约律师罗艳杰为他代理此案。

接到指派后,罗艳杰律师马上约何育界见面沟通案件具体细节。了解受援人的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及案件仲裁请求后,罗律师向他介绍了各项请求计算的过程,并告知他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及仲裁风险。同时,特别提醒他本案最大的风险就是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差别问题。

此后,罗律师又帮何育界梳理证据材料,告诉他哪项请求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得到支持,并为他制作了证据清单、撰写了代理词。

由于是第一次打官司,何育界很忐忑。罗艳杰律师安慰他:“从你提供的这些证据来看,仲裁委认定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2日你与双涚邻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公司无故对你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罗艳杰律师说。

听完工会律师的话,何育界心里踏实了许多。

员工主张获法律支持

公司支付3.2万元赔偿

不久,仲裁开庭审理此案。

何育界陈述基本情况和请求事项后,双涚邻经贸公司的代理人郑先生说:“我公司与何育界于2017年5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他与我公司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这个期间,他从事滴滴专车司机工作。另外,何育界入职后,我公司与他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同意向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对于何育界2017年6月份的工资,郑先生认可公司尚未支付,但称其工资标准为5000元,拖欠工资的数额只有3000元,而非他所说的6000元。

罗艳杰律师提交何育界2017年5月份工资表、6月份考勤表复印件作为证据,该工资表显示其当月工资为6400元。郑先生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考勤表复印件中的出勤天数不持异议,但对考勤表复印件的真实性、两项证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接着,罗艳杰律师又提交《工作证明》、《委托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图片、银行工资卡对账单等材料,并提出依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与何育界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中,《工作证明》载明:兹证明何育界(身份证号XXX)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我公司任行政司机岗位,现为我单位在岗人员,特此证明。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4日,并盖有双涚邻经贸公司的红色印章。

《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何育界同志办理双涚邻经贸公司(XX写字楼A座16层1608室)出入车证,请予以协助办理。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并盖有双涚邻经贸公司的公章。

看过上述证据材料后,郑先生对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但对《工作证明》和《委托书》中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强调公司与何育界只在2017年5月1日至7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而之前6个月是劳务关系。

近日,仲裁委裁决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涚邻经贸公司支付何育界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2017年5月1日至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6月份工资等3.2万元。

说法

案件事实需证据证明

谁举证不力谁将败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虽称与何育界签订了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且约定何育界的月薪为5000元,但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公司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对其主张加以证明,而何育界对此不予认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双涚邻经贸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相反,何育界主张其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至2017年4月30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2017年5月1日起工资调整为6000元,且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些事实,他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仲裁委采信他的主张,并作出相应裁决。

(本文劳动争议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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