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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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住宾馆死亡 应否认定工伤?
多因一果致损害 明确责任共分担
【常律师信箱】
劳务派遣工虽非自有员工 用工单位也不能说退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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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我来企业工作30多年了,从事的是管理工作。在管理公司方面,我觉得自己还是有特长的,曾经帮助公司从一个小型企业发展成今天的初具规模的企业。从这一点说,我也算是公司的有功之人!今年4月底,我就要退休了。请问我可以像其他人员离职时那样,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吗?谢谢!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以看出,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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