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的装修工人陈英最近在业主王先生家摔伤,经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于九级。为讨要赔偿,她将雇佣自己做工的包工头和与业主签约的装饰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王先生作为第三人,也到法庭应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油漆工陈英在装修现场摔成伤残,业主、装饰公司和包工头究竟谁应负责?
本案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1月,王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公司为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工程期限为60日,工程价款为41800元。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又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包工头盛意。盛意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多年,但不具备装修资质。
盛意承接工程后,雇佣陈英等人进行贴瓷砖、刷漆工作,但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安全保障设施。一天,陈英站在条凳上刮顶子时因操作不慎从条凳上摔落受伤,诊断结果为右股骨颈骨折。陈英接受手术出院后找装饰公司和包工头盛意协商赔偿事宜,两方同意给她600元钱了事。
陈英不满竟对方的态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程度属于九级,伤残率20%。
庭审中,盛意辩称,他雇佣的是陈英的爱人,工作是刮腻子刷漆,其提供的工具都是新的,按照标准设施提供的。他还说:“我也赔不了多少钱,我也是来打工的。”
装饰公司认为,盛意雇佣的是陈英的爱人,故不承认陈英在现场施工时摔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盛意雇佣陈英,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陈英受伤是因为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虽然盛意表示其提供了工具且都是新的,也是按照标准设施提供的,但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属于无过错责任,在没有证明陈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盛意无法免责。
对于装修公司,法院认为,其擅自将工程转包给无装修资质的个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装修公司对陈英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公司辩称,无法认定陈英是否在现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对于业主王先生,法院认为,其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了装修公司,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其对陈英所受伤害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盛意赔偿陈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案,法官提示业主在装修房屋时,要选择具备资质的装修公司,不能贪图便宜找流动的包工队。这一次,王先生之所以能够免去赔偿责任,原因是其委托的是具备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否则,一旦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了工人受伤的情况,业主能否免责就不一定了。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