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刘某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2018年3月,某超市举行促销活动,最先进入超市的100名顾客,将获得价值50元的代金券。刘某得知消息后,便早早在超市门口排队等候。待超市正点开门营业时,由于顾客人数过多,入口较小,在超市入口处发生拥挤。超市工作人员及保安积极维护秩序,进行疏导,但混乱场面并未得到改善,结果刘某被人群挤倒摔伤。
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刘某后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认为当天已经组织工作人员及保安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疏导,且造成刘某人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被其他顾客挤倒,所以应该找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超市不同意赔偿损失。刘某想知道超市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某超市举办促销活动,在正式开门营业前,就已明知其促销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所以在开门营业前就应当及时采取疏散与引导工作,而非在人群已经非常拥挤的时候才进行疏散引导,因此在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本案中刘某的人身伤害是由同时在场的其他消费者所直接导致的,只不过无法找出直接的加害人,因此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一是活动秩序与营业秩序的保障义务;二是设施与设备的安全维护义务;三是必要的警示语协助义务;四是防止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