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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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还赶员工走 单位因违法应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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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签合同还赶员工走 单位因违法应付赔偿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8个月之久,公司虽向我发放了招聘登记表、工作证、工资卡,也一直对我进行着考勤登记,但彼此一直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因生产订单不足,决定在额外支付给我一个月工资后,让我立马走人。我对此表示抗议,但公司以彼此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其有权随时将我解聘为由坚持让我离开。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笑虹

王笑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等于没有事实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于你已在公司工作,且有招聘登记表、工作证、工资卡、考勤登记等资料或记录,因此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有相应的事实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公司与你的争议中,公司让你立马走人,只是因为生产订单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公司必须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的情形与这些法律规定相吻合,因此,公司必须向你支付赔偿及二倍工资。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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