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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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小区受损 物业可否以违停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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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小区受损 物业可否以违停为由免责?

 

田先生在所居住的小区购置了地下停车位两个,但是却时常被他人车辆占用,田先生多次找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但却一直未能解决,一气之下,田先生将自家的车横放在自家车位前的公共车道上。翌日发现车被擅自拖离,导致车辆损坏,花费修理费3900余元。田先生找到物业要求赔偿损失,但物业却以田先生违规停车存在过错、车是被他人损坏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田先生来到东小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纠纷中,物业公司的过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地下车位管理不到位,存在瑕疵,导致田先生的车位经常被他人侵占;二是安全保障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田先生的车辆被他人移动损坏。无论损害田先生车的侵权人是否被查获,田先生都有权要求物业承担由于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的过错赔偿责任。

东小口司法所提示:

一方面由于利润的考虑,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多多少少存在管理不当和服务不到位以及责任推卸的问题,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催收物业管理费用的同时,应把重点尽可能多的落实在为广大业主服好务的环节上,避免由于服务存在的瑕疵,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作为业主,遇到问题也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多沟通多协调,若是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现象,业主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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