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母亲去世后被埋葬在一处公墓里。我曾与公墓管理公司签订协议:我每年向其缴纳720元管理费,由公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近日,我赶在清明节前去扫墓。期间,在行至公墓道旁一棵枯死的老树跟前时,这棵树突然被风刮倒。倒下的树杈,将猝不及防的我砸伤,花去2900余元医疗费用。
当我要求公墓管理公司给予赔偿时,对方却说,我之所以受伤是由于枯树被风刮倒了,属于天灾,不是人祸。由于其工作人员不存在过错,且我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只能自行负责。
请问:公墓管理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卢钰莹
卢钰莹读者:
公墓管理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你的损失。
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墓是公共场所,公墓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公墓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公墓管理公司应否对你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在于你是否注意周围环境并采取绝对的可以避免的措施。
本案中,如果公墓管理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然无需担责;反之,其便负有赔偿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公墓管理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其明知老树早已枯死并位于道旁,应当预见随时有倒下砸伤行人的可能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这种情形属于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你之所以被砸中,正是由于其未能及时消除隐患造成的。
另一方面,从消费服务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你与公墓管理公司所达成的协议表明,彼此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消费关系。作为公墓管理者,其应当保障你的人身安全。正因为其既未排除危险,也未作出任何警示,才使你被树砸伤。因此,其必须对你所受到的损害给予赔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