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不保障劳动安全 员工可辞职索赔
法律服务唾手可得 “艾特律师”(APP)正式上线
女方隐瞒精神病史 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8年3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方隐瞒精神病史 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2016年初,大张(男)与小李(女)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到半年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浪漫甜蜜的爱情被现实婚姻生活代替,二人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小李也变得非常容易激动,有时还会对大张口出恶言、脏话。大张难以忍受时,还打过小李。

2017年,小李精神状况继续恶化,医院诊断认为,系其精神分裂症复发。大张这时才知道,小李婚前得过此病。大张说,两人谈恋爱时,经过治疗的小李看起来与常人没什么不同,小李也没告诉他得过病的事。而此时,小李已怀孕二个月,由娘家照顾、治疗。大张知道这个情况后,拒绝了接小李回来,同时打算起诉小李,要求法院宣告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判决其与小李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大张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其与小李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婚姻有效,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法官评析

接受记者采访的刘法官对本案有两点看法:

其一、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与本案相关的是第(三)项。

那么,哪些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按照《母婴保健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这些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本法第38条将“有关精神病”的含义规定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小李婚前患过精神分裂症,婚后又复发了。此时,她与大张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呢?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方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这就是说,即使患有精神病,但结婚时不在精神病的发病期内,是可以结婚的。

而《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的含义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疾病处于持续状态,婚后也没有治愈。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属于无效婚姻。相反,如果婚前患有关精神疾病,但经治疗后已经治愈,结婚时精神正常,不处于发病期,此时双方婚姻是有效的。

刘法官说,小李虽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症,但经治疗已经痊愈,能够正常工作。恋爱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以及婚后一段时间,她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大张与小李缔结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法院不会支持大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其二、法院能否判决二人离婚?

刘法官说,精神病人是特殊群体,法院在审查时会遵循既保障离婚自由,又有利于患者治疗和生活的原则。《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

本案中,应如何判断大张和小李的感情是否破裂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小李虽在婚前隐瞒了病情,但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精神正常。其旧病复发,既非“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情形,亦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因此,大张若起诉离婚,需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大张仅仅无法接受小李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就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能判决离婚。另外,《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小李已经怀孕两个月,属于法定不许离婚期间。大张若起诉离婚,法院不能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小李妊娠与其无关。

□本报记者 闫长禄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