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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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行政诉讼超过20年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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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3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动产行政诉讼超过20年法院是否受理?

 

张某和李某系前后邻居,张某居南,李某居北。李某的宅基地是祖宅,有1950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南面直到张某北房的后墙。

2015年,李某在其宅基地南端即张某的北房后建造一棚子用于存放杂物。2016年10月,张某以相邻关系为由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将搭在其后墙上的棚子拆除。因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张某向法庭提交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以证明棚子所占土地在其宅基地范围之内。

至此,李某才知道本村宅基地颁发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遂向村委会查找自己的土地证。当村委会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于李某时,发现该使用证载明的四至与实际情况及50年土地证均不相符,且李某的名字也不是李某本人所签。因李某根本不知道宅基地登记发证之事,便向昌平区档案馆调取了自己名下的《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发现申请人和户主签字处均不是李某本人所签,均系他人伪造的签名,并将李某50年土地证中的宅基地划入张某用地范围之内。

李某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遂向南邵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不动产行政诉讼超过20年法院是否受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审查后,工作人员向李某解答:因张某和李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时间均是1994年。如李某起诉,法院可以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超过20年为由,裁定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所以再次提醒: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注意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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