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因欠薪员工无奈辞职,公司借故除名属无效
不动产行政诉讼超过20年法院是否受理?
个人信息泄露频发 法官教您如何保密
微信中发假辞职信 公司当真解聘有效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3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信息泄露频发 法官教您如何保密

 

“为什么诈骗电话能一语道出我的姓名?”“为什么别人对我的个人身份信息了如指掌?”……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频发,已经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日前,密云法院民一庭法官吕书义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醒人们如何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进而将维权端口前移避免损害的发生。

案例1

谨慎出借证件

防止被“杀熟”

2017年6月,曹某在办理公租房申请手续时,发现翠绿公司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期间一直盗用他的姓名向税务部门报税。而他自2012年12月17日至案发,一直在北京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不高。

此时,他才知道,由于名字被盗用,年收入被增加至10万元以上,从而失去取得公租房的资格。

公司的解释是,其招用临时工时有人拿着曹某的身份证来应聘,公司财务无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在报税时就使用了曹某的身份证。

法院审理认为,翠绿公司未经曹某同意和授权擅自以曹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权,并严重侵害了曹某的姓名权。因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曹某失去一次最佳的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并造成曹某因不能及时入住公租房多支付租房费用,判决公司赔偿曹某2.4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及机会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曹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吕书义法官说,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盗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属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本案被告翠绿公司未经曹某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其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权,严重侵害了曹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本案,各位读者应当注意,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本、户口簿等个人证件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即便是代办事项,也最好借给信得过的人,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在公共社交平台上,也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在朋友圈、微博晒照片,也要谨慎。

案件2

妥善保管证件

防止被冒用

2014年1月14日,李某将身份证丢失。2016年7月,他在申请领取新公司发票时,被税务机关告知其为北京其公司法人及股东,且该公司为非正常户。

李某查阅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2015年3月26日,李某委托某事务所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同日在相关材料中都有李某的签名,所用身份证复印件为李某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2015年6月,在《申请变更》和《股东决定》等材料上也有李某签名。

李某认为,上述注册信息显示的内容均不是自己的真实行为及意思表示,材料上的签名都是虚假的,工商分局未尽审查义务,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工商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后经法院协调,工商局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李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不管是证件还是证件的复印件都要保管好,不用的或者废弃的证件不能随意丢弃。”吕书义法官说,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办事时,最好用笔标注用途并附上“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说明。

在网络注册用户名时,尽量不要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有部分官网注册时需要本人的身份证号以及电话号码,但个别网站可能盗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注册时,一定要谨慎。

吕书义法官提醒,避免大街上随便“扫一扫”,最近两年各种扫码活动非常多,这样扫很可能扫走你的个人信息。不管怎么说,尽可能地降低身份证曝光率,妥善保管并合理利用才能尽量降低身份信息的泄露。

□本报记者 王路曼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