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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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女工几年内不得怀孕违法吗?

 

张女士于2015年通过应聘进入丰台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有一项条款约定:女职工三年内不得怀孕生育。张女士当时认为自己还年轻,三年内应该不会要孩子,便签下了该劳动合同。2017年初,张女士怀孕。经过一番考虑,张女士决定生下孩子。不久,公司便得知了张女士怀孕的事情,要求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想放弃工作,十分无助。

【法律在线】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本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综上,张女士依法享有生育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三年内不得怀孕生育限制侵犯了张女士的生育权,公司也不得以张女士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辰辰 太平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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